www.chinarushang.cn 中國儒商 作者:
在我國古代,雖然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但商業活動出現得相當早。到周朝時,商業已成為一個重要職業,商人已是社會的重要階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頻繁,商業道德或倫理逐漸被人們所認識。
諸子百家的典籍中包含了豐富的倫理思想,盡管差異較大,但都以“義”作為獲取財富的道德規范。義者,宜也。義的精神主要體現在:不宜自私,不宜侵占別人的利益。如管子提倡“義不自進”(即有道德的人不會只照顧自己);孔子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人之利而利之”(即根據他人的利益要求而成全他人);孟子主張“舍己從人”(即舍棄自己的利益以成全別人),等等。以上幾種思想都以“義”為導向,體現了以義取利的價值觀。
在人們的印象中,儒家似乎重義而輕利。其實,儒家并不籠統排斥財富(利),也不拒絕合乎道義的財富。孔子曾經說過:“富而可求,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意思就是,若能發財致富,哪怕拿鞭子趕馬車,他也愿意干。盡管如此,孔子并不贊成走歪門邪道去發財。所以他又說:“如不可求,從吾所好。”總而言之,孔子對待財富的獲得,以道義作為限度。他承認“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但是,“不以其道得,不處也”;“不以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更通俗地說,孔子所倡導的財富倫理就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倫理的第一要義就是強調人在對待財富問題上應當一個君子。所謂君子,就是具備儒家所描述的理想人格的人。從現代意義上講,也就是一個誠實守信、遵守法紀、富有責任、講究公德的公民。取之有道,意味著君子在追求財富的時候應該采取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方法或手段,否則便“取之無道”。今天,我們仍有必要從儒家文化吸取營養,構建合乎時代精神的財富倫理,使社會成員在追求財富的時候自覺遵循一定的倫理規則。
具體來說,新的財富倫理應當包含儒家所倡導的一些原則。第一個是人道原則,即孔子所主張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因人之利而利之”,這一原則強調人與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自己獨立自強,也要讓他人獨立自強;自己興旺發達,也要讓他人興旺發達;自己的發展也能意味著幫助其他人的發展;第二個是恕道原則,即孔子所提倡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喜歡的東西,不能強加給別人;自己不能做到的,不可勉強他人做到,應該尊重他人的生命、財產和人身自由;第三個是和諧原則,即“仁者與天地萬物為一體”,也就是王陽明所說的“一體之仁”,這一原則強調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要求人們在追求財富的時候,不能以破壞環境(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為前提,所獲得的財富,從社會倫理上講應該是清白無污垢的財富,從自然倫理上講應該是綠色無公害的財富。
除了以上三個儒家所倡導的原則,還應當補充一個原則——責任原則。這個原則強調人們的道德責任感。沒有基于道德感基礎之上的責任感,任何職業或經濟行為都將失去它的社會價值:對于社會,它不能實現職業職能、創造效益、穩定社會的價值;對于個人,它不能實現為社會創造服務與作出貢獻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