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hinarushang.cn 中國儒商 作者:祁述裕 孫 博
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在繁榮文化市場、擴大內需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顯,但也暴露出許多問題。我國文化產業要做到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完善發展理念、發展思路和管理體制,重點是要完成以下七個轉變。
一、文化產業管理由“小文化”向“大文化”轉變
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管理是一種“小文化”式的管理,即由黨委宣傳部門主抓,文化部門、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等政府文化部門分業管理。其管理的文化產業門類主要有:文藝演出、新聞報刊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和互聯網內容監管等。這種文化產業管理體制與文化管理體制相一致,有其合理性。但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其不適應現實需求的問題也日益顯露。
第一,小文化的管理格局與國家統計機構“大文化”的文化產業內涵不適應。近年來,國家統計局先后兩次對納入文化產業概念項下進行統計的行業范圍進行界定,其界定的文化產業類別均大大超出小文化管理的類別,[1]將國家統計局對文化產業的類別界定與目前文化產業管理格局進行比較可看出,從產業角度看,目前,文化產業中最具成長性(如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行業)和最具廣泛性和地域特色的行業(如特色文化產業),基本上不屬于現有文化產業管理的范圍。由此帶來文化產業政策和管理倚輕倚重現象:一是正式文件中所論及的文化產業,重點是宣傳文化系統管理職能范圍的文化行業,是“小文化”概念的文化產業,而國家統計局所列出的許多文化行業往往不在關注范圍之內;二是目前文化產業政策支持的對象也基本上是宣傳文化系統的國有文化單位,其他文化行業的文化企業和文化機構鮮有獲得政策支持的機會。以舉辦五屆的全國文化企業30強評選為例。每年一屆的全國文化產業30強評選基本限定在宣傳文化系統所管轄的行業范圍之內,最有實力的信息內容服務企業如騰訊、百度、網易、新浪等公司均被排除在外。這既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我國文化企業發展狀況,也無法形成科學有效的文化產業管理體制。
第二,小文化的文化產業管理格局,難以實現文化資源的有效統籌。文化產業不僅涉及宣傳文化系統,也涉及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科技、工信等眾多政府部門。由于主管意識形態的宣傳部門無法協調除文化系統之外的政府部門,由主管宣傳部門主抓文化產業,難免出現小馬拉大車的現象。于是,各地出現幾種情況:一是文化產業推而不動;二是宣傳文化系統和其他政府部門各抓一攤;三是由宣傳部長兼任副市長,黨政一起抓。這第三種情況有利于統籌協調文化產業,但也帶來黨政不分,職責不清等問題。我們看到,無論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地方,文化產業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往往是兩張皮:在有關文化建設的文件中,文化產業被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強調;但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盤子中,文化產業的位置或被弱化或被虛化,文化建設的有關文件要求難以真正落實到位,也無法形成具有長遠性、整體性的發展規劃與產業政策。
第三,固守小文化管理,不利于文化產業的細分、融合和轉型。產業細分、融合和轉型是當代文化產業發展的兩大特點。以演藝產業發展為例,過去演出商通常包辦一場演出的組織、營銷、宣傳、票務等全部環節,但現在演藝產業開始細分,獨立的演出票務服務正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產業分支并影響著演藝產業鏈的其他環節。值得注意的是,票務服務業本身也在走向綜合化。票務服務商往往不只涉足演出一個行業,而是提供包括旅游、體育、展覽等多種行業的票務服務。由此可見,當代文化產業正經歷著新的產業調整、重組和轉型,以傳統的分業管理為特點的小文化管理體制已經無法適應文化產業發展新格局。
二、評價文化產業發展的標準由重視數量型增長向重視質量型發展轉變
近些年,相關文件確定了到2020年要使文化產業發展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目標。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確實是衡量一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確定文化產業發展目標,有利于達成共識,明確任務,推進文化產業快速發展。但如果把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提到不恰當的位置,作為評判文化產業發展好壞、快慢的標準,這就背離了文化產業的特點和規律。而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以文化產業創造的產值、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論英雄漸成風氣,一個地區文化產業發展得好不好,關鍵看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高不高;一個地區文化產業發展得快不快,關鍵看文化產業在GDP中的比重有沒有大幅度提升。不少地方相互攀比,不顧自身的經濟發展和資源稟賦狀況,提出了不切實際的指標。發展文化產業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一些地方黨委和政府主導的“政績工程”,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第一,單純追求數量型增長,容易導致文化產業發展模式簡單照搬一般制造業的做法。文化產業的核心價值是創意,主體是企業,關鍵要素是創意人才。但眼下許多地方比文化產業增加值、比文化產業投資規模成為風氣,這就導致了以下三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文化產業存在一哄而上、重復建設的問題。近年來,在全國彌漫的動漫產業熱、文化產業園區建設熱就是其具體體現。國家重視動漫產業,于是各省市就都發展動漫產業。動漫企業數量大幅增長,相互間惡性競爭,結果只有極少數企業能盈利。各地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蜂擁而上,功能定位雷同,重復建設嚴重,缺乏特色和比較優勢,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
二是資金使用不當。許多省市參照一般制造業做法,采取補貼和獎勵等見效快的政府扶持手段來促進產業發展。因為補貼和獎勵政策本身存在漏洞,導致出現一批投機取巧、鉆政策空子的企業。由于大量財政資金集中在補貼和獎勵,真正對產業發展至關重要的如教育支撐、消費培育、創新驅動等基礎環節,由于見效慢,始終關注不夠、支持不力。
三是投資盲目性較大。很多文化和文化產業建設項目缺乏嚴密的科學論證,投資計劃粗疏,倉促上馬,與工業建設一樣搞大拆大建。許多地方以發展文化產業為名,濫用土地資源,對文化環境資源過度開發,破壞城市文脈,損害城市肌理。
第二,單純追求數量型增長導致產業發展虛高和文化產品劣質化。過度重視文化產業GDP使熱衷于追求規模和數量增長盛行,導致數量與質量失衡,規模與效益失衡。很多地方對文化產業增加值的統計是把所有跟文化相關的企業都裝進來。有些“文化類”企業產值上百億元,其實真正跟文化創意相關的內容不多。從文化產業統計規模看數量不小,但實際注水嚴重。
從文化產品看,存在“過剩”與“短缺”并存的現象。文化產品數量確實上去了,以至于出現了過剩情況;但文化產品質量卻沒有相應提升,優秀產品極度短缺。以動漫產業為例。2011年我國動畫產量達27萬分鐘,位居世界首位,數量遠超動漫大國美國和日本。但能夠播出的動漫產品只是極少數,有影響力、社會效益好的產品更是鳳毛麟角,真正能盈利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第三,單純追求數量型增長不符合文化產業的特點和規律。文化產品與一般制造業產品不同,一般制造業產品的使用價值和邊際效用會隨著消費過程和時間的推移不斷下降直至最終消失,而優秀的文化產品的最大特點是其使用價值和邊際效用會隨著消費過程逐漸增加,文化產品在消費過程中可被不斷使用、復制、集成、再創造。這個過程重復次數越多,文化產品的競爭力就越強,文化產品的價值也越高。創造性的文化產品才是文化產業的核心價值,也只有創造性的文化產品才能真正創造出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文化產品的上述特點是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所無法涵蓋的。同時文化產業不僅能夠創造直接價值,還能夠通過為相關產業提供創意賦予其他產業、產品文化內涵而間接創造價值,這也不是文化產業占GDP的比重所能衡量的。
三、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由“兩分法”向互相滲透和互相融合轉變
2003年啟動的文化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重要概念:“分類改革”。所謂分類改革,就是把國有文化單位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公益性文化事業,一類是經營性文化產業。前者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后者提供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國家主要是增加投入,改變以前經費不足的問題。對經營性文化企業,國家主要是推動轉企改制,鼓勵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應當說這個改革思路是對的,但問題在于操作中的簡單化和絕對化。所謂簡單化是認為只要給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增加投入就萬事大吉了,但事實并非如此。我國近年來一直在不斷增加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投入,但2011年故宮博物院的“十重門”事件說明,僅僅靠增加投入,并不能解決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公共服務意識欠缺、管理不善、缺乏外部監管等問題。
實際上,公益性文化單位的問題主要在于行政化的管理體制機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投入;人員管理參照公務員管理模式;責任主要是對上負責,即對行政管理單位負責,而不是對公共文化的需求主體——公眾負責。這種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服務意識不強和運作管理的低效率,導致其難以履行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職能。
所謂絕對化是認為產業是產業,事業是事業,兩者之間存在無法逾越的鴻溝。實際上事業與產業之間既有不同點,也有共同點。
首先,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都是滿足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的,都是為民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的。
其次,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都是需要講投入與產出比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效率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成本預算約束監督不力造成的。近年來,全國一些體制內的文藝院團或主旋律影視片,拿著財政投入的錢生產出的劇目只為沖獎或放給領導看,根本不計較投入產出。每年各地跨年晚會、節慶晚會、慶典晚會數量眾多,耗資巨大,鋪張浪費,往往一場晚會下來納稅人的錢就打了水漂。上述現象都是成本預算意識淡薄的表現。
再次,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都可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適應市場需求的文化事業單位也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如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新聞聯播》節目前后的廣告時段,在中央電視臺各個頻道中廣告收費最高,而綜合頻道屬于典型的公益文化事業類。文化事業單位也可以開發出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如臺北故宮博物院開發的衍生產品年收益達4、5億臺幣。同樣,追求商業目標的文化產品在傳遞社會價值觀上的作用也不亞于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如美國好萊塢的商業大片就起到了極好的傳遞美國精神的效果。可見公益性文化事業需要重視經營市場,經營性文化產業也要重視公共價值,兩者并不必然相互排斥。只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得到體現,文化產品才能實現效益最大化。
由此可見,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應該由原來簡單的“兩分法”,向兩者互相滲透和互相融合轉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引入競爭機制,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不能由公益性文化單位獨家壟斷,需要引入競爭機制,鼓勵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通過競爭機制,可以提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也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同時政府公共文化服務采購,一方面為產業主體發展提供了平臺和機遇,另一方面也能向社會釋放信號,引導和推動符合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產業門類優先發展,加快文化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文化產業資源配置。
文化事業單位的體制機制也可以借鑒文化企業的經驗,創新組織結構、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如借鑒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治理模式,探索形成事業單位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績效考核和成本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事業單位的運營管理效率;建立群眾評價反饋機制,推動文化惠民項目與群眾需求有效對接,等等。
四、由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積極作用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轉變
文化市場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土壤。不承認文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不可能有文化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實際上,改革開放以來,文化產業就是伴隨著人們對文化市場認識的不斷深化發展起來的。
2003年中央推動文化體制改革,提出了兩個面向、即“面向市場”、“面向群眾”的原則,確認了文化市場和消費者的主導地位。2006年發布的《國家“十一五”文化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提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門類齊全的文化市場,促進文化產品和生產要素合理流動。但后來由于文化市場出現了泥沙俱下的情況,2011年又有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的新提法,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問題采取了模糊處理的做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文化市場是市場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文化市場不應例外。文化產業要健康快速發展,關鍵是要確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解決文化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而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的重點是,文化消費需求、文化市場主體的發展成熟和文化市場支撐體系的健全。
第一,文化消費需求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建設中居于龍頭地位。文化消費需求是文化市場繁榮的基礎。沒有消費需求就沒有產業,有多大的消費需求就有多大的產業。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認同、接受和喜愛程度、消費者滿足自己消費需求的方式等,直接影響和決定文化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方式。通過消費結構和水平的不斷調整提升,可以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
第二,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礎。沒有平等競爭就不可能有產業的健康發展,平等競爭體現在人才、技術、資本、渠道等各方面。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是行政干預過多,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于非公有制文化經濟的歧視性政策。目前我國私營文化企業已經占全部文化企業總數的七成以上,國有文化企業僅占不到三成。但私營文化企業與國有文化企業所獲得的政府財政支持和補貼卻很不均等。以演出業為例,2012年全國國有演出院團數量約等于民營演出院團數量的1/4,但在政府撥款和演出補貼上所獲得收入卻相當于民營院團的10余倍。[2]行業壁壘也阻礙了文化產業的發展。以中國移動杭州手機基地為例,該基地是國內最大的移動數字閱讀平臺,購買圖書版權30萬冊,閱讀月訪問用戶8500萬,每天頁面點擊量近5億次,月收入1.5億元,但該基地卻無法進入圖書出版領域,難以延伸產業鏈。
第三,行業管理、誠信體系、市場監管等文化市場支撐體系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是要解決“政府越位”,建立市場支撐體系則是要彌補“政府缺位”。市場支撐體系不健全是文化產業發展的短板。一是行業協會作用不彰,使我國文化產業缺乏有效的行業自律。二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誠信體系不健全,難以對市場主體形成有效約束。文化市場基礎數據不全,企業失信行為不斷,違法違約成本極低;版權代理、文化經紀、評估鑒定、擔保拍賣等相應文化中介服務機構均無管理規范,缺乏公信力。三是市場監管體系尚不健全,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能進能出”、“有效約束”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四是市場配套服務機制不健全,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抄襲、山寨之風盛行。上述市場體系建設中的諸多問題不解決,文化產業發展也不可能落到實處。
五、文化內容管理由人治向現代治理轉變
文化內容是文化產業的核心。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缺乏好創意、好故事、好內容。文化內容的平庸,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文化內容管理方式滯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現代化,文化內容管理如何實現體系和管理方式現代化十分緊迫。完善文化內容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四點。
一是由行政管理為主向依法管理為主轉變。現代化的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首先要求依法管理。目前,我國文化內容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節,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不高。突出問題是文化內容管理法治不健全,缺乏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和效力層級高的法律法規,管理者主要依據長官意志和個人主觀判斷采取行政手段干預,執法透明度低,相應的責任追究和追訴賠償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由此造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不斷。建設法治國家,堅持依法行政是我國基本的治國理念,文化領域也不應例外。在文化內容管理上禁止什么,反對什么,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實行的是黨委宣傳系統指導宣傳文化系統工作的管理體制,如何做到黨的規章與法律法規協調統一,是實現文化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現代化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這方面呼聲一直很高但進展不大。可喜的是,最新出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提出,“憲法為上,黨章為本。以憲法為遵循,保證黨內法規體現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確保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國文化內容管理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步驟。
二是由“一刀切”式管理向精細化、差別化管理。目前我國文化內容管理存在著手段粗疏、單一等問題。突出表現在忽視文化產業自身的規律和特點,在管理手段上多采取封堵等“一刀切”的管理,事前引導和事中把控不足,基本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方式。文化內容管理最需要對癥下藥,需要以精細化、差別化和個性化為管理原則。如通過實行文化藝術消費分級制,滿足不同類型消費者的需求。市場經濟越是發達,消費者欣賞趣味就越是多樣化,老年人喜歡的年輕人不一定喜歡,年輕人喜歡的不一定適合兒童,因此是否實行分級制管理是衡量文化市場成熟度的重要標志。同時,在管理手段上不能僅僅依靠“禁查堵”,要加大管理方式的創新力度。如根據目前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市場需求和民眾偏好制定有針對性的創作扶持政策,將資金投入重點傾向基礎創作環節,通過政策補貼引導創作主體生產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秀作品。
三是從單一管理主體到管理主體多元化。從單一管理主體到管理主體多元化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文化內容管理同樣要從現在主要依靠黨委、政府工作人員的單一管理主體拓展到多元主體治理。文化生產方式的多樣性、分散性和監督管理的專業性,加上隨著科技發展,新興文化產業業態層出不窮,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傳播速度大大提升,單純依靠政府力量越來越難以實現文化內容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實現行業自律;迫切需要放權,提升創作主體、媒體機構的自我管理能力;迫切需要拓展社會參與文化內容管理的渠道。如允許法院受理關于文化內容的公益性訴訟,一旦有投訴者認為某個文化作品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可以向法院等公權機構提起訴訟,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糾紛,這既能有效動員社會監管力量,也能緩解文化管理部門人手不足的矛盾。
四是尊重文化創作規律。我國文化內容管理的理念、體制和方式形成于戰爭年代,發展于冷戰時期。改革開放以后盡管不斷探索,但總體上仍秉承為政治服務的理念,始終沒能突破意識形態的束縛。內容管理過嚴是我國文化產品缺少創造性的重要原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形成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古往今來,進步的文化政策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崇尚藝術要反映民眾的關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就要鼓勵學術民主、藝術民主,激發社會文化創造活力,做到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就要全面理解主旋律,不能僅僅將主旋律定義為唱贊歌、樹典型。只要積極健康,反映人民實際生活的作品都是主旋律。要鼓勵反思歷史、針砭時弊、回應民眾關切的文藝作品。特別是要鼓勵藝術家把握時代脈搏,反映重大和敏感題材,發揮文學藝術的社會功能,實現文化在溝通感情、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
六、國有文化企業由致力于做大做強向致力于成為有公信力的社會企業轉變
做大做強國有文化企業一直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目標,也是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但從實際效果看,一味強調做大做強國有文化企業既無法實現目標,也因為財政資金過多流向國有文化企業,造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不利于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實際上,國有文化企業作為政府職能的延伸,其價值和地位不在于資產多少,而在是否具有公信力、能否承擔公共文化責任。
第一,合并同類項式的“做大做強”國有企業,其結果是“大而不強”。各地做大做強國有文化企業通常都是通過行政手段,將同類型國有文化單位進行合并。但由于合并企業的同質性,缺乏優勢互補,其結果是企業總體規模擴大了,競爭力往往并未提升,也難以實現效益最大化。一是目前文化領域分業管理和地區保護格局,不具備使國有文化企業做大做強的條件。目前國有文化企業兼并基本上限于本省市內進行,如各省市的演藝集團、出版集團,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能夠進行同行業兼并的極少。這不僅很難出現具有全國影響力的行業領軍企業,而且也造成同質化競爭。二是國有文化企業集中在傳統文化產業領域,市場空間有限。國有文化企業集中在報刊、紙質出版、廣播和電視等傳統媒體行業,這些行業已經進入產業發展衰落期。在新媒體行業,國有文化企業難有作為。即使有財政資金支持,但受管理體制機制等因素限制,國有文化企業在新媒體行業很難與民營企業抗衡。這也決定了國有文化企業做大做強的目標無法實現。
第二,過于強調國有企業做大做強,不利于文化和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實際上,過于強調做大做強國有文化企業,會導致強化國有文化企業在一些文化行業的壟斷地位,不利于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目前出版、報刊、廣電等行業,仍是國有文化單位壟斷,不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文化產業發展。如按照國際慣例,電視臺只是一個播出平臺,文化產品的供給應以市場競爭的方式提供。但目前我國電視臺基本上還是制播合一模式。電視臺不僅壟斷渠道,而且參與文化產品生產。這必然導致內部人控制和文化生產的低效率。又如前不久上海市解放和文匯兩大報業集團合并為上海報業集團。此舉固然有利于國有文化單位做大,但從媒體所具有的公共屬性來看,一家媒體集團壟斷當地報刊市場,不利于信息多元化,也不利于輿論的多樣性,自然也不利于當地文化和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國有文化單位應致力于成為有公信力的社會企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動文化體制機制創新。筆者認為,其中很重要的是要探索國有文化企業的價值實現形式。國有文化單位作為政府職能的延伸,其首要目標不是資產增值,而是承擔社會責任,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彌補市場失靈。其經營理念和治理結構應該接近于社會企業模式。[3]國有文化單位作為一種社會企業其首要目標不是追求利潤,而是通過經營活動,承擔涵養文化產業發展資源、支持文化產業創新、為民眾代言、實現文化傳承等多重社會責任。社會企業的資本構成除獲得政府資助外,也需要吸納社會資本。
七、政府支持重點由國有文化企業向小微企業轉變
文化產業以創意為核心。文化產業與一般制造業不同,一般制造業發展到成熟階段,往往只剩下為數不多的幾家大企業。文化產業則不然,文化產業即使發展到成熟階段,往往仍然是靠數量眾多的中小文化企業支撐的,好萊塢電影產業就是一例。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重點是放在如何做大做強國有企業上,對扶持中小文化企業重視不夠,辦法不多。實際上,靈活、富于創新精神的中小文化企業的不斷涌現,才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力量之基和動力之源。因此,發達國家都把支持中小文化企業作為發展文化產業的重點。如2011年,韓國就專門出臺了《一人創作企業育成法》,扶持一人公司。應該從觀念上、政策上、制度上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扶持。
第一,降低門檻。積極推動國家法律禁止民間資本進入的文化領域向民間資本開放。清理和規范現行有關文化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前置行政性審批,下放權限,優化流程,提高審批效能。利用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的取消公司注冊最低資本限額,企業經營場所限制以及公司年檢制度三大利好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鼓勵個體藝術家、家庭作坊式手工藝品制作、非遺傳承人等以個體經營為主的文化創作主體設立如獨立工作室、時裝設計公司、小型文藝公司、數碼設計公司等小型企業,發揮小微文化企業在就業吸納、創新驅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消除政策歧視。過去一些地方出臺的文化產業扶持政策在內容設定上無形中造成了對中小文化企業的歧視。以《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財文〔2010〕2170號)為例,其規定申報項目的項目單位組織形式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很多處于成長階段的民營中小企業難以符合要求。[4]因此,政府在制定扶持政策時要加強政策的針對性和區分度,對不同企業設立不同政策扶持標準,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同時,一些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向中小文化企業開放。以北京為例,北京市重大題材創作項目面向社會招標,就改變了過去只面向國有大型文藝院團定向采購的做法,采取委約創作的模式,調動了民營中小文化企業創作積極性。政府機構在一些公益文化項目的采購上也應該預留部分預算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應允許大型文化企業與小微文化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第三,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強對小微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針對小微文化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貸款抵質押范圍,設立符合文化產業實際情況的貸款項目評估指標體系,在現有的評估體系增設小微文化企業專貸機構,對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實行差異化監管。二是拓寬小微文化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小微文化企業適用信用擔保服務范圍,擴大小額擔保貸款發放規模。完善小微文化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機制,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三是為小微文化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對從事文化生產的小微企業減征或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符合產業發展扶持方向的小微文化企業設立房租、水電價格等基礎設施優惠扶持政策。對小微文化企業招聘高校畢業生給予培訓費補貼并將相應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扶持范圍。四是鼓勵形成以大企業為龍頭、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產業集聚區,加強資源整合。五是鼓勵小微文化企業開拓市場。對于小微文化企業出口文化產品和服務、參與國外文化藝術展會交易會、知識產權注冊登記等給予專項補貼。
作者簡介:祁述裕,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文化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孫博,北京市文化局研究室工作人員,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轉變文化產業發展方式的思路和支持系統研究”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