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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來:孔子對禮制與刑罰關系的認識及其法治思想

www.chinarushang.cn  中國儒商  作者:王恩來

在孔子的政治主張中,德治是最理想的境界。在孔子看來,“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孔子德治思想的核心是“仁”,而“禮”是“仁”的外化,即“人而不仁如禮何?”(《論語·八佾》所以,孔子便理所當然地將推行禮制視為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即所謂“以禮讓為國”(《論語·里仁》)和“為國以禮。”(《論語·先進》)為了推行德化和禮制,孔子曾將二者的作用與政令和刑罰做過比較: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

用政令去引導,用刑罰去整治,民眾雖可免于罪過,卻沒有廉恥之心;用道德去引導,用禮制去規(guī)范,則民眾不僅有廉恥之心,而且會內(nèi)心嘆服。這一結(jié)論雖有夸大德治作用的偏向,但從治本的角度看,也不無道理。政令與刑罰雖有嚇阻作用,但事實表明,僅此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起長久作用的,還是自律意識的增強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有些學者根據(jù)孔子的這一比較說明,斷言孔子輕視法治。政令、刑罰與道德、禮制相較孔子重視德化和禮制,是沒有問題的;但由此認定孔子輕視乃至否定法治的作用,則是過度推論。

一、孔子所言之“”并不完全等同于今天所說的“法”,而且以嚴酷和針對平民為主要特征

刑罰在我國產(chǎn)生較早,如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湯刑”,西周的“九刑”,以及春秋時期一些諸侯國制定的“刑書”等。據(jù)考證,古代刑罰大多比較殘酷,如破面涂黑的“墨刑”,削除鼻子的“劓刑”,斷足的“刖刑”,男子去勢、女子幽閉的“宮刑”、“蠶室刑”等。剝奪生命的刑罰也多種多樣,如挖心、活埋、曬干以及烹、梟首、戮尸等。對這些嚴刑峻法的負面作用,一些比較進步的政治家在當時即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并提出了反對或修正的意見。如周初的統(tǒng)治者吸取殷商滅亡的教訓,強調(diào)要“明德慎罰”。周穆王初年,大司寇呂侯有感于濫用刑罰、政亂民怨的現(xiàn)實,作《呂刑》,主張“明于刑之中”、“輕重諸罰有權(quán)”,即用刑適中,懲罰罪犯的輕重要靈活掌握,從輕、公正、慎用刑罰(詳見《尚書·周書·呂刑》)。

明德慎罰的主張雖在周初即被提出,也取得一些實際效果,卻并沒有得到普遍、持久的施行。到春秋時期,因“禮崩樂壞”和諸侯爭霸,一些諸侯國君和當政者維護統(tǒng)治的主要手段,就是軍事與刑罰。譬如齊國,就因為斷足的“刖刑”被濫用而致使鞋子滯銷、假肢成為市場上的緊俏商品,即齊相晏嬰諫景公時所言之“踴貴屨賤。”(《左傳·昭公三年》)魯哀公時執(zhí)政上卿季康子,也曾想用殺戮的辦法解決社會問題:

季康子問政于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顏淵》)

孔子反對殺戮與刑罰,除來自其對德治作用的認識外,也是針對了當時濫施刑罰和以刑代德的實際。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即當時社會存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的規(guī)定或理念。所謂“刑不上大夫”,并非大夫犯法可不受任何追究,而是與平民的處理方式和結(jié)果不同。例如,“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禮·秋官·小司寇》)凡大夫以上的貴族及其妻子的違法犯罪,不用親自參加訴訟活動,而由其屬吏代理;王室中人被判處死刑,可以不象庶民那樣被陳尸于市。更為重要的是,從夏代起,便有“贖刑”即繳納罰金免除刑罰的規(guī)定,如《尚書·舜典》中的“金作贖刑”。春秋時期,齊國亦通過贖刑的辦法擴充軍備(《國語·齊語》)。贖刑雖不必特為貴族所設,但平民卻很難有條件利用。這樣一來,其嚴刑峻法的實施對象就主要是平民百姓。在這種情況下,孔子主張用“齊之以禮”的辦法減少或減輕刑罰,也體現(xiàn)了對百姓的同情。

在崇尚武力征伐和視民眾生命如草芥的時代,孔子從總體上反對殺戮,限用刑罰,這與他痛斥“俑殉”一樣,更反映出對人的生命的珍視和人道主義情懷。我們已經(jīng)看到,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治已不再依賴或體現(xiàn)于血腥的刑罰手段,死刑在許多國家亦被廢除。以此來關照孔子重德禮而慎刑罰的主張,更能從中體會出其進步意義。

二、孔子雖將道德和禮制視為治本之策,但并沒有否定政令與刑罰的作用

孔子認為:“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子路》)就是說,要實現(xiàn)克服殘暴、免除虐殺的社會理想,需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對各種犯罪的刑罰就不可避免。據(jù)《左傳·昭公十年》記載,鄭國執(zhí)政上卿子產(chǎn)在去世前囑其兒子大叔說:“我死,子必為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矣。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大叔執(zhí)政后,不忍心使用嚴厲的手段而施行寬松政策,結(jié)果盜賊蜂起。大叔后悔沒有聽從子產(chǎn)的教誨,興兵剿盜,從而減少了賊患。對此,孔子大為贊賞: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孔子稱許寬猛相濟的為政方略,認為這樣可實現(xiàn)政事協(xié)和。這就明確地表明了其對德政與刑罰關系的認識。

孔子對子產(chǎn)為政方略的認同,也體現(xiàn)在其自己的諸多論述中。

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于是乎用刑矣。”《孔子家語·刑政》

這是孔子在其學生仲弓請教政令與刑罰運用的問題時給出的答案。孔子認為,圣人治理教化民眾,必須是刑罰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辦法是用道德來教化民眾,并用禮來統(tǒng)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來教導民眾,用刑罰來禁止他們。用刑罰的目的是為了不用刑罰。對經(jīng)過教化還不改變,經(jīng)過教導還不聽從,損害義理又敗壞風俗的人,于是就要使用刑罰。比較可見,孔子此論,與對子產(chǎn)父子的評價是一致的。在《孔子家語·執(zhí)轡》中,還有孔子把治國比喻為駕車,把德、法比喻為駕車的韁繩和鞭子的記錄:“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猶御馬之有御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轡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執(zhí)其轡策而己。”“執(zhí)其轡策”,就是德法并用。類似的認識,還見之于《孔從子·刑論》,可用來參閱。孔子在評價周武王時也說過:“武王正其身以正其國,正其國以正天下,伐無道,刑有罪,一動而天下正,其事正矣!”(《說苑·君道》)可見,對公正得當?shù)男塘P,孔子也是主張使用的,只是反對只用刑罰一種手段和濫施刑罰而已。

據(jù)上海博物館藏戰(zhàn)國楚竹書中記載,在魯國遭遇旱災、魯哀公向孔子討教應對之策時,孔子以加強刑、德之治答之,并告誡魯哀公不要沿用民間的做法舉行大旱之祭。原文如下:

魯邦大旱,哀公謂孔子:“子不為我圖之?”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諸刑與德乎?”“唯之何在?”孔子曰:“庶民知說之事,視也,不知刑與德。女毋蔓珪璧幣于山川,政刑與。”

據(jù)專家測定,上博楚簡系戰(zhàn)國晚期文物,其抄寫的文章當來自孔門后學。這一新材料的發(fā)現(xiàn),對《孔子家語》和《孔從子》孔子相關論述的真實性,提供了有力的佐證。起碼可以說明,這些記錄是有史料來源的。

對禮樂與刑罰的關系,孔子在與子路討論“正名”的問題時,有直接的推演: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子路》)

在孔子看來,禮樂是刑罰的基礎,如果禮樂得不到實施,社會風氣不好,刑罰就不會得當;刑罰不得當,民眾就無所適從。反過來說,禮樂得到實施,法官公正執(zhí)法,刑罰就會得當;刑罰得當,民眾就知道該如何行事了。孔子沒有否定刑罰的作用,由此亦可看出。

不僅如此,孔子還把刑罰與道德同樣視為君子應該懷有或關注的東西,即“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嚇刑,小人懷惠。”(《里仁》)君子既關心道德,也關心刑罰,就是“刑政相參”的“圣人治化”。其中的“懷刑”不僅是為政之需,也有以刑自律的意義,是道德自覺基礎上的遵守法律的自覺。

三、“禮”在中國古代具有習慣法的性質(zhì),有一定的外在強制作用

《禮記·曲禮上》在闡述禮的作用時,有“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和“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的結(jié)論,說明禮已被運用到司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管子·樞言》指出:“法出于禮。”此認識也是有事實根據(jù)的。在《周禮·秋官·司寇》中,有對大司寇以下數(shù)十官職在刑罰和獄訟中的分工、標準、程序等明確規(guī)定,其精細程度超乎今天的想象。在《禮記·王制》中,也有關于司寇聽訟應遵循的原則,案件從審理到定案應履行的程序等規(guī)定,相當于法律文獻。這些情況表明,中國古代的禮制并不完全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德治,而是包括部分制度、刑罰和法律精神在內(nèi)的德治與法治融合的形態(tài),所以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孔子講“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即用道德去引導,用禮儀去規(guī)范和整頓,就言明了二者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道之以德”是通過道德教化增強人的自律意識,“齊之以禮”是通過禮法規(guī)范人的行為,是自律與他律的結(jié)合。

荀子極重視禮,也是看到了這一點:“《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荀子·勸學》)荀子認為,《禮》是法制的前提,是各種條例的綱要,所以學習到《禮》才終止。禮既然是法制的前提,那么,學禮就是為了用法。對此,荀子也有明確的解說:“好法而行,士也;篤志而體,君子也;齊明而不竭,圣人也。人無法則倀倀然,有法而去其義則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類,然后溫溫然。”(《修身》)人無法度就會不知所措;有法度而不懂它的意義,就會窘迫不安,遵循法度并能依法類推,就會輕松自如。荀子此論,揭示了學禮用法的作用和不同境界。荀子還總結(jié)說:“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guī)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人莫之能誣也。”荀子重禮,禮與法又有如此緊密的聯(lián)系,這也就不難理解,荀子的兩個學生李斯和韓非,何以能夠成為法家代表人物了。

傳統(tǒng)禮制形態(tài)向后發(fā)展,便一分為三,一部分成為政治制度,如官職的設置和官員的考察任用等;一部分成為法律和法規(guī),如刑罰和獄訟;一部分成為反映道德意識的禮儀、規(guī)范或公序良俗,這是分化之后禮的主體。

從傳統(tǒng)禮制的結(jié)構(gòu)看,盡管其具體內(nèi)容和形式需要隨著社會發(fā)展、時代變遷而不斷進行調(diào)整和改革,但作為道德規(guī)范的具體化,作為反映社會成員之間、社會成員與社會組織之間關系的準則,禮一旦形成并取得習慣法的地位,就具有一定的外在強制作用,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否則就無法發(fā)揮“經(jīng)國家,定社稷,序民人”的作用。《左傳·昭公二十年》載有一個事例和孔子的評論,可證明這一點:

十二月,齊侯田于沛,招虞人以弓,不進。公使執(zhí)之,辭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見皮冠,故不敢進。”乃舍之。仲尼曰:“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韙之。”

按照當時的禮法和官制,君狩獵時,用旗幟招喚大夫,用弓招喚士,用皮冠招喚獵場的管理人員。而齊侯在沛澤打獵時,用弓招喚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不敢應召,齊侯便派人逮捕了他。當管理人員依禮說明原因后,齊侯釋放了他。孔子對此評論說:“遵守官道不如遵守官制,君子認為是對的。”臣下聽君主招喚,是為官之道;但不依成規(guī)禮法招喚則不至,是遵守禮制的表現(xiàn)。孔子贊成后者,說明在“非禮勿”的問題上,對君主也是一樣的。如果君主憑借自己的地位和權(quán)勢不依禮行事,恣意妄為,就會使人無所適從,就會亂制,使禮法成為一紙空文。有人將孔子的“非禮勿”視為僵化、教條、守舊的主張,是因為沒有真正領會這一主張所具有的規(guī)則和制度意義。無論道德、禮制還是法律,如果其中某些內(nèi)容和要求是錯誤的、不合時宜的,就應該及時修正、完善或廢止,如我們曾經(jīng)有過的“投機倒把罪”和“反革命罪”。但要求人們守德、守禮、守法,不能缺德、無禮、違法,則沒有什么錯誤。任何國家和民族,若不守規(guī)矩、不講規(guī)則,就不能濟身世界先進民族之林。

四、孔子本人有過直接的司法實踐,并提出了一些進步的司法理念

《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在魯定公十年初“由中都宰為司空,由司空為大司寇”,并“由大司寇行攝相事”。“司寇”是掌管刑罰獄訟和糾察的官職,后世以大司寇為刑部尚書的別稱。如果孔子輕視乃至抵制法治,就不會擔當此任;如果孔子在這一職務上沒有取得較好業(yè)績,也不會被再次提升。

孔子不僅擔任過審理訴訟的官職,而且提出并運用了一些進步的司法理念。

(一)“使無訟”的司法愿景

孔子曾自述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顏淵》)“聽訟”即審理訴訟。孔子自認其“聽訟”的水平與其他法官差不多,不同之處在于,孔子希望使訴訟案件完全消失。有人認為,孔子的“使無訟”是反對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是“君子不入公庭”的“非訟”觀念的濫觴。實際上,孔子所說的“使無訟”,表達的是通過有效治理不再有訴訟事件發(fā)生的美好憧憬,是對執(zhí)法目的的理解。沒有案件發(fā)生,當然也就可以“無訟”了。這種愿望雖過于理想化,卻并非輕視司法的作用。《漢書·刑法志》引孔子的話說:“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古時執(zhí)法的人能讓犯罪的減少,這是抓住了根本。如今執(zhí)法的人不放過有罪的,這是抓住了末節(jié)。在仲弓向孔子請教古今刑罰教化的問題時,孔子以同樣的認識回答說:“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為教,古有禮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無禮以教而齊之以刑,刑是以繁。”(《孔從子·刑論》)這些認識,可視為“使無訟”的解說,與前引之《論語·為政》中孔子對政、刑與德、禮關系的認識,是完全一致的。

(二)“不可失平”的司法理念

魯昭公十四年,晉國的邢侯和雍子兩位大夫爭奪鄐(chu)地,韓宣子令晉大夫叔向的兒子叔魚判處這一積案。罪過本來在于雍子,但由于雍子進獻他的女兒給叔魚做妻子,叔魚便判邢侯有罪。邢侯發(fā)怒,在朝廷上殺了叔魚和雍子。韓宣子向叔向詢問,叔向沒有隱瞞其子叔魚的罪過,指責其“鬻獄”即出賣法律,認為與雍子的“知其罪而賂”和邢侯的“專殺”同罪,于是殺掉邢侯,并將叔魚的尸體與雍子、邢侯一同在市上示眾。對此,孔子給予了很高評價: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于親,三數(shù)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左傳·昭公十四年》)

孔子稱贊叔向有古代流傳下來的正直作風,原因是他將制度刑法視為治國之要,對于親人也不包庇隱蔽,不替叔魚減輕罪名。孔子認為這樣做合乎道義,可謂正直。孔子接下來對此案評論說:“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為不頗。”邢侯這起案件,是由貪婪引起的。按《刑書》公正處理,體現(xiàn)了晉國的不偏頗。這就表明,孔子主張的秉公嚴格執(zhí)法,也包括“刑上大夫”。“刑不上大夫”的規(guī)定,起碼在春秋時期的晉國己被突破,并得到孔子的贊賞。與這種認識一致,孔子提出了司法公正的理念:“概者,平量者也;吏者,平法者也。治國者,不可失平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下》)“概”是量糧時刮平“斗”一類容器的器具,孔子以“概”喻“吏”,認為“概”是使計量公正的,“吏”是使法令公正的,治理國家的人不能失去這種公正。以稱量糧食的統(tǒng)一尺度喻司法公正,把司法公正視為官員的責任和職業(yè)操守,比喻之恰切,認識之深刻,是前無古人的,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適價值。

(三)“置法以民”的立法原則

《禮記·表記》記孔子言曰:“無欲而好仁者,無畏而惡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是故議道自己,而置法以民。”在孔子看來,無私欲而愛好仁德者,和無所畏懼而憎惡不仁者,天下就那么個把人而己,因此,就不能將其作為道德規(guī)范和法律制定的普遍標準。正確的做法是,議論道德應從自己出發(fā),即推己及人;而設置法律要著眼于民眾,即根據(jù)多數(shù)人的實際情況。既不能用少數(shù)人才能達到的標準去要求和責罰多數(shù)人,也不能只維護少數(shù)人的權(quán)益而置多數(shù)人的利益于不顧,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別是為多數(shù)人服務并被多數(shù)人接受的重要立法原則,可防止法律成為統(tǒng)治階層和立法者的私器。

(四)“獄必三訊”的司法程序

在《孔子家語》中,記有孔子“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的論說。對其中的“三訊”,王肅注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這大概是受了孟子“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孟子·梁惠王下》)的影響。其實,孟子所言之聽取意見的主體是君,而大司寇位列三卿之下,是沒有“訊群臣”資格的。此外,司寇審理斷案,若不是國家重犯,“訊萬民”亦大可不必,也難以做到。孔子所說的“三訊”,當為多次問訊審理或聽取意見之意,即《禮記·王制》中所說的“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而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三刺”就是三番審理的意思,這從孔子接下來的闡釋中亦可看出:

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孔子家語·刑政》)

孔子對“三訊”的解釋,一是有指證而核實不了犯罪事實的,就不治罪;二是量刑可重可輕的,就從輕,赦免時則以重刑為先;三是對有疑點仍不能消除,就赦免他。從核實證據(jù)、量刑到合議,從重證據(jù)、把握量刑尺度到“疑罪從無”,這些程序設計和認識主張,是足以與當代法制理念接軌的。

孔子審理案件的具體懷形,也有史料記載:

孔子為魯司寇,斷獄訟,皆進眾議者而問之曰:“子以為奚若?某以為何若?”皆曰云云。如是,然后夫子曰:“當從某子幾是。”(《孔子家語·好生》)

孔子在審理案件時,均廣泛聽取陪審人員的意見,然后擇善而從。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使裁決公正、準確。用孔子自己的話說,即“毋殺無辜,毋釋罪人,則民不惑。”(《說苑·政理》)這是歷史上較早出現(xiàn)的防止冤假錯案的主張,也可能是陪審制度的最早記錄。《史記·孔子世家》亦說:“孔子在位聽訟,文辭可與人共者,弗獨有也。”孔子任魯司寇審理訴訟案件時,文辭上有可與別人商量的時候,他從不獨自決斷。這是民主意識在司法領域的最早體現(xiàn)。

(五)“先教后誅”的司法主張

孔子認為:“不教而殺謂之虐。”(《堯曰》)不經(jīng)過教育就橫加殺戳,叫做暴虐。這是孔子指認的四種惡政之一。先教育,不遵從然后用刑,教育的內(nèi)容當然就是刑法。這是我國歷史上較早出現(xiàn)的普法主張。對此,孔子有更為具體的論述:

孔子為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季孫聞之不說,曰:“是老也欺予。語予曰:為國家必以孝。今殺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嘆曰:“嗚呼!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嫂令謹誅,賊也。今生也有時,斂也無時,暴也。不教而責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書》曰:‘義刑義殺,勿庸以即,予維曰:未有順事。,言先教也。故先王既陳之以道,上先服之,若不可,尚賢以綦之,若不可,廢不能以單之,綦三年,而百姓往矣。邪民不從,然后俟之以刑,則民知罪矣。”(《荀子·宥坐》)

孔子擔任魯國司寇時,有父子二人打官司,被孔子拘留,三個月不判決。作父親的請求停止打官司,孔子釋放了他們。季孫聽到后不高興,認為應該殺其子以懲罰不孝。孔子聽說后講了不殺的理由,基中便有“不教育百姓而治罪,等于濫殺無辜”一條。他還引用《尚書·康誥》中的話,說明“先教”的重要。“先教”之后,需要自上而下服從。如果有奸邪的人不服從,再用刑罰來對待他們,百姓就懂得什么是犯罪了。通過“教而后刑”使民“知罪”,從而免于刑罰,是對“教而后誅”目的的詮釋。

討論至此,就不能不涉及孔子“反對晉鑄刑鼎”的問題。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中,有孔子反對晉鑄刑鼎的記載:

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jīng)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yè),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zhí)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yè)之守?貴踐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搜)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此記錄雖被經(jīng)常使用,并成為一些人評判孔子法治思想的重要論據(jù),但在筆者看來,從史實到內(nèi)容,均比較可疑。

其一,“范宣子所為刑書”一事,不僅《左傳》中此前沒有記載,《史記·晉世家》等史書中亦不得見。晉國的法令,是晉襄公時執(zhí)政上卿趙宣子(趙盾)制定的:

六年春,晉蒐于夷,舍二軍。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溫,改蒐于董,易中軍。陽子,成季之屬也,故黨于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于是乎始為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遁逃,由質(zhì)要,治舊灣,本秩禮,續(xù)常職,出滯淹。即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左傳·文公六年》)

趙宣子是晉卿趙衰之子,其執(zhí)掌國政,是從魯文公六年晉國在夷地閱兵、經(jīng)趙衰原來的屬下陽處父舉薦開始的。趙宣子上任后所采取的重要舉措,就是制定規(guī)章,修正刑法,清理訴訟,督察逃犯,使用契約,清除積弊,恢復禮制秩序和官職,舉用屈居下位的人才等。政令法規(guī)制定完成后,交給太傅陽處父和太師賈佗,讓他們在晉國推行,作為經(jīng)常的法律。既然是在全國推行的“常法”,就意味著臣民均應遵守,也就有公開的文本一一無論刻在竹簡上還是鑄在鼎上。若是,則晉國公布成文法,不僅遠在昭公二十九年“鑄刑鼎”前,比“鄭人鑄刑書”還要早六十多年。在“刑鼎說”中,有“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句,即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閱時制定的。但查閱相關史料,并無范宣子此行此作的記錄,所能看到的,便是趙宣子在夷地閱兵后執(zhí)政并“制事典,正法罪”一事。由此可以推測,既使存在晉鑄刑鼎一事,其所著刑書也當為趙宣子所制作而非范宣子。更值得注意的是,“刑鼎說”中所言之鑄鼎者之一的趙鞅是趙宣子的侄孫,昭公二十九年時,與范宣子之子范獻子(士鞅)同為晉國下卿,執(zhí)政上卿是有恩于趙家的韓氏。且不說范獻子的兒子范吉射在趙鞅執(zhí)政后被趙鞅所滅的后話,即使在當時的背景下,趙鞅也不可能舍棄其先祖制定的刑法而將范宣子的刑書鑄在鼎上,更何況是否有范氏刑書還是個疑問。

其二,對趙盾(趙宣子)的作為,孔子是極贊賞的。據(jù)《左傳·宣公二年》記載,在趙盾推行“常法”十八年后,因“晉靈公不君”(不行君道)而“宣子驟諫”,晉靈公想借請趙盾進宮飲酒之時將其殺掉,在實施的過程中,趙盾在別人的幫助下幸免于難并準備逃往國外。在尚來走出晉國山界時,趙盾聽說晉靈公被自己的同族趙穿殺掉,就回來了,于是發(fā)生了預想不到的事情:

乙丑,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趙盾弒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趙穿將晉靈公殺掉,史官董狐因趙盾當時尚未出國境,回來后又沒有討伐趙穿,便以“趙盾殺掉了他的君”記錄在案并公之于朝廷。這種認定雖不夠公平,卻符合當時史官的記事原則,因而孔子稱贊董狐為“古之良史”即古代的一位好史官。但是,對晉靈公這樣的無道之君被殺。就像武王伐紂一樣,孔子顯然并沒有反對,故在稱贊董狐的同時,稱許趙盾為“古之良大夫”,對其因為史官的記事原則背負了弒君的惡名而感到婉惜。孔子對趙盾的贊賞,不可能僅僅因為他“為法受惡”這一件事,必定是根據(jù)了他此前推行常法十八年取得的政績和作為。如前所述,文公六年趙宣子所制定的法典,也是公開的成文法。倘若孔子反對公布成文法,就不會對趙盾給與如此高的評價。

其三,在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并非晉國一家。在趙宣子之后,公元前536年(趙宣子制常法85年后,“晉鑄刑鼎”二十三年前),子產(chǎn)將刑法條文鑄在鐵鼎上,即所謂“鄭人鑄刑書”(《左傳·昭公六年》),被視為我國歷史上首次把法律刻在器物上公布于眾的著名事件。實踐證明,子產(chǎn)治鄭是很成功的,得到百姓的擁護。對子產(chǎn)鑄刑書一事,孔子不僅沒有任何非議,而且對子產(chǎn)的執(zhí)政理念極為贊賞:子謂子產(chǎn),“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yǎng)民也惠,其使民也義。”(《公冶長》)

孔子對子產(chǎn)的認識和肯定,是頗為全面的。在得知子產(chǎn)去世的消息后,孔子流著眼淚表達了婉惜和敬意(《左傳·昭公二十年》)。孔子既然對鄭人“鑄刑書”毫無反感,怎么能反對晉“鑄刑鼎”并預言其會因此而敗亡呢?

其四,“刑鼎說”中所記“仲尼曰”的內(nèi)容,與孔子的一貫主張亦不相投合。從文中所記看,“仲尼”之所以反對晉鑄刑鼎,主要原因是有了刑鼎之后,民眾都能看到鼎上的條文,就會按條文規(guī)定行事而不尊重貴族了,這樣就打破了“貴賤不愆”即貴賤不變之序,也就無法治理國家了。這顯然并非孔子的思想。我們知道,孔子是我國歷史上最早提出人性相近、差距由后天決定這一帶有人生而平等認知傾向的思想家,并以此為根據(jù),提出了“有教無類”(不分出身貴賤一律給予教育)和“從先進”(優(yōu)先選用先學習禮樂后做官的沒有貴族身份的“野人”)的主張。他不僅把“天下為家”的世卿世祿看作“大道既隱”的結(jié)果(見《禮記·禮運》),而且盛贊泰伯的“三以天下讓”(《泰伯》),主張“尊賢為大”(《中庸》),甚至認為其出身卑微的弟子冉雍可以當面南之君(《雍也》),直接表明了對“貴賤不愆”的反對。孔子主張“治國制刑:不隱于親”,指向便是握有刑罰權(quán)力的統(tǒng)治階層而非平民百姓。他贊賞叔向“三數(shù)叔魚之惡”并將自己兒子與另外兩位大夫的尸體一起示眾,也表明其并無擔心百姓因此而不“尊貴”的意念。孔子主張公正執(zhí)法,認為“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亦是反對將“刑罰”的“國器”作為“私器”濫用而惑亂民眾,所以才反對“不教而殺”,并將其視為四種惡政之一。這與鑄刑書或刑鼎的目的是一致的。孔子認為,“上有制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故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孔子家語·五刑解》)孔子既然如此堅持這些主張,怎能反對使民知罪守法的“刑鼎”呢?

綜上,我認為,《左傳》中關于孔子反對晉鑄刑鼎的記載,是值得懷疑的。或許有人在當時說了這樣一段話,但在我看來,可以肯定并非孔子。在此聊備一說,待方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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