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hinarushang.cn 中國儒商 作者: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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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夏新供給研究院院長賈康
近期,李克強總理在考察北京大學數學科學學院時提到了關于科研經費管理的問題,而在科研經費管理過程中,橫向課題是非常重要的一項。
橫向課題是指在現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垂直管理體系之外,由科研工作者對外單位承接從事的專門研究課題。
這些課題的立項主體,通常以招標、磋商等非行政方式確定課題負責人、研究團隊及研究方案,一旦雙方簽訂課題合同協議,即進入執行過程,實際上帶有承包性質。
相關課題經費的管理規則,是在國家法規框架之下,由課題發包方予以明確,并由承包方以自愿接受課題任務的方式,接受這些經費管理規則約束的。對這類課題經費實行科研人員本單位代管的財務監督管理和內、外部審計時,也應以國家法規和發包方具體規則為依據。
在走創新型國家道路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近年如何使國家大政方針確立的科技第一生產力作用的發揮能按照符合科研規律的方式方法得到落實,還面臨一些具體問題與困擾。
前一段時間,我國“事業單位”定位的高校、研究機構中,單位管理方對于橫向課題經費實行了越來越苛刻、繁文縟節式的管理與核查、追溯,把用于約束公務員差旅等行為的行政規則,套用到知識分子、科研人員頭上。
比如,規定凡沒有司局級行政級別的科研人員,經費用于乘坐高鐵出行時,只允許報銷二等座車票,而且對近幾年已報銷的一等座票款,要求將高于二等座票價部分由科研人員退回。又如,規定近幾年橫向課題經費中報銷的餐票,必須一一標明是與何人一起用餐,然后按照人均50元為限,超出部分必須退回。再如,任何一天的市內交通費以80元封頂,如果打出租車去機場,超過這一限額的只能自己負擔,等等。
這些規定施加于橫向課題經費管理,違反科研規律,極不利于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已引起了廣大科研人員的強烈不滿。從道理上說,應明確:
一、高校、科研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財務上代管的(承包性質的)橫向課題經費,其使用規則應是以相關法律和發包方設立、承包方接受的具體規定為依據,代管單位機構設立和施加上述的限制,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二、科研活動是復雜的腦力勞動和創造性智力活動,其性質決定了相關經費管理特別需要體現對這種人力資本主體——課題負責人、團隊成員的人性、人倫關懷。橫向課題不屬于職務責任和科研人員必須從事的任務,只能基于自愿,如果在經費使用上過于嚴苛,必然打擊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而使他們傾向于不接受課題。試想如果白發蒼蒼的教授、研究員為科研出差,連一等座都不能坐,這在人情上都說不過去,怎么會保護和激發他們從事科研的熱情?如何能符合黨中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知識分子政策?
三、如果把行政機構、黨的紀委部門對于官員、公務員實行的行政經費管理規則,施加到非官員的高校、事業機構、社團組織科研工作者所從事的橫向課題的行為約束之上,則是違反了事業單位改革早已確立的去行政化原則與取向,官本位式地套用“司局級待遇”等行政等級規定,對于在科研領域構建內生激勵機制的要求而言,必定南轅北轍。
四、國家領導層早在2014年就針對把官員的“八項規定”套用在學者身上提出了批評。今年一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清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減少對科研創新和學術活動的直接干預”,“不得動輒用行政化參公管理約束科學家”。
因此,主管部門可考慮針對橫向課題經費管理中的弊病,出臺具體措施,改進和完善相關制度,不讓廣大科研工作者勞力又勞心。